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國際關係學會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104年1月12日第18次(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 依據中華民國國際關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103年11月15日)之決議,本會得設立針對特定議題領域之研究委員會,以推動國際關係與區域研究之學術發展,爰制訂本辦法。

二、 研究委員會為本會之附屬性組織,接受本會理監事會之監督與支援。

三、 研究委員會之設立宗旨為推動國際關係與區域研究特定領域之學術研究,並與本會密切配合,促進參與會員間之學術交流,發展相關領域之國內外合作,推廣研究成果與學術服務成績。

四、 研究委員會之成立,需經本會五位以上會員之聯署,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理事會並應將其核准成立之研究委員會提報下次會員大會備查。

五、 研究委員會申請書應詳載:

(一) 提議成立研究委員會之名稱、目的、宗旨、發展之重要性,以及與本會之關聯性;

(二) 籌組會員名冊;

(三) 籌設研究委員會之未來活動規劃。

六、 研究委員會之正式名稱為「中華民國國際關係學會○○研究委員會」。

七、 相同或類似之研究議題領域,不得重複設立研究委員會。

八、 研究委員會向本會所有會員開放登記。

九、 研究委員會應設召集人乙名,由研究委員會之註冊會員互推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十、 研究委員會召集人綜理研究委員會各項事務,另研究委員會得設置副召集人與執行秘書各乙名,協助召集人,推動研究委員會各項活動。

十一、同一會員不得擔任一個以上之研究委員會召集人。

十二、研究委員會於本會之年度研討會中,應就該委員會之特定議題,籌組若干場次之論文發表會。

十三、研究委員會得在理事會之監督與支援下,辦理各項學術研究活動。

十四、研究委員會每年應繳交年度書面活動報告與經費概況乙份,送理事會核備。

十五、理事會每二年對於研究委員會之活動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持續認可其地位。

十六、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