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中華民國國際關係學會章程

96年09月0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6年11月01日台內社第0960175949號函准予備查。
101年10月06日第5次會員大會修訂
102年12月07日第6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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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際關係學會,簡稱國際關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國際關係研究為宗旨,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本會及其分支機構會址由理事會決定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國際關係專業教學、研究與交流。
二、舉辦演講、學術研究及其他相關學術活動。
三、蒐集及交換國內外資料。
四、接受公私機構之委託研究並回應諮詢。
五、出版本會會刊及相關之各類會誌、書刊。
六、辦理與國內外相關機構與學術團體之學術聯繫、交流活動。
七、促進國人對國際事務、國際安全等議題之認識與關注。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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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任何以國際關係及相關學科的研究或教學為主要職業,或各大學政治學及相關系所博士候選人,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二、終身會員:符合個人會員條件,繳交一定數額會費者,得申請為終身會員。
三、學生會員:任何就讀於大學或研究所國際關係及相關系所學生,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四、退休會員:個人會員退休或離開研究及教學工作後,得申請為退休會員。
五、榮譽會員:對於促進國際關係研究有重大貢獻之人士,得由理事會決議授予榮譽會員。

第八條 所有會員有免費獲贈本會通訊期刊及參與演講、研討會之權利;僅個人會員、終身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決議權、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後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連續五年未繳會費者。
二、 經員大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後除名者。
三、 會員本人經書面聲明退會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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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 人、監事5人,理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 人,候補監事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會長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及入會案。
三、 議決理事及會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兩年,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掌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會長、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本會得置副會長二人,由會長自理事中遴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得連任一次。
理事、監事之任期限制自召開第四屆第一次理事會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佐理會長推動會務,財務長一人,協助會長管理財務。秘書長、財務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資深顧問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敦聘實務界與學界專業人士組成之,提供學會運作指導建議。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另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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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會長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得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各類選舉投票採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各項議案之表決採無記名或舉手方式為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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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〇〇〇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三〇〇元,退休會員新台幣三〇〇元。
二、終身會費:新台幣五〇,〇〇〇元。
三、捐贈。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 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如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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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原始條款經本會96年09月0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6年11月01日台社內第0960175949號函准予備查。